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9日 | 点击数:2257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卓远:
本院审理原告王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对原告王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26-2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权利人为陈伟楷的车牌号码为粤U8B110号和王勇生的车牌号码为粤UAZ336汽车各1辆的查封。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