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 点击数:456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东: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朱锐聪、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锐聪、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000001的正常借款本金69182.47元、逾期借款本金7702.76元、逾期利息1629.14元、逾期罚息151.36元、逾期复利36.45元(计至2016年9月28日);被告朱锐聪、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000003的正常借款本金1572.55元、逾期借款本金130.71元、逾期利息44.78元、逾期罚息3.79元、逾期复利1.21元(计至2016年9月28日);被告朱锐聪、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000002的正常借款本金17831.00元、逾期借款本金1606.28元、逾期利息623.89元、逾期罚息46.54元、逾期复利18.94元(计至2016年9月28日);被告朱锐聪、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8000004的正常借款本金9308.75元、逾期借款本金691.25元、逾期利息362.78元、逾期罚息20.02元、逾期复利11.53元(计至2016年9月28日)。上述借款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130815)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1%/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43%/月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朱锐聪、张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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