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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shenjian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点击数:4573

         

 公       告 

林锐桂:

本院受理原告张合莲诉被告林锐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锐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合莲借款72000元,以及该款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林锐桂负担。被告林锐桂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