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shenjian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 点击数:457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锐桂:
本院受理原告张合莲诉被告林锐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锐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合莲借款72000元,以及该款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林锐桂负担。被告林锐桂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