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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18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点击数:22272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谢礼钊、陈少敏:

本院受理原告薛江玲诉被告谢礼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通知陈少敏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共同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