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 点击数:441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思义、黄俊芝:
本院审理原告雷克武诉被告林思义、黄俊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林思义、黄俊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雷克武货款25629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1元,由原告雷克武负担194元,被告林思义、黄俊芝负担497元。原告雷克武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林思义、黄俊芝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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