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 点击数:442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林惠青:
本院受理原告江楚贤与被告林惠青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楚贤和被告林惠青离婚;二、驳回原告江楚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楚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