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 点击数:440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庭荣、陈锦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楚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庭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楚鹏借款1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判决驳回原告李楚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