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 点击数:2149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黄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耿诉被告陈泽浩、黄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泽浩、黄丽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耿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损失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