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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40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点击数:21498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黄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耿诉被告陈泽浩、黄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泽浩、黄丽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耿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即201312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损失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