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 点击数:437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杨艳平、新余市奔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新干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此案已作出(2016)粤510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新余市奔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新干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 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