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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4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点击数:4492






        





苏和生、蔡维枝、方俊勇: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和生、蔡维枝、方俊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4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作为担保的辜楚辉位于潮州市彩虹东路粤新街粤海花园DA9602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30968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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