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 点击数:440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木利:
本院审理原告陈树雄诉被告杨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树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