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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9日 点击数:4455




        



卢小泽、张素玲: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卢小泽、张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2的正常借款本金27603.23元、逾期借款本金2085.34元、逾期利息445.33元、逾期罚息32.53元、逾期复利6.95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3的正常借款本金7886.59元、逾期借款本金1046.19元、逾期利息127.24元、逾期罚息25.40元、逾期复利2.12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4的正常借款本金11830.04元、逾期借款本金2641.71元、逾期利息612.00元、逾期罚息93.35元、逾期复利23.70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5的正常借款本金11830.04元、逾期借款本金2641.71元、逾期利息612.00元、逾期罚息93.35元、逾期复利23.70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0的正常借款本金3110.98元、逾期借款本金636.36元、逾期利息159.18元、逾期罚息22.48元、逾期复利6.14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1的正常借款本金6348.72元、逾期借款本金1196.62元、逾期利息321.77元、逾期罚息42.29元、逾期复利12.34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24的正常借款本金10692.20元、逾期借款本金796.33元、逾期利息505.16元、逾期罚息28.14元、逾期复利18.67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3的正常借款本金6799.16元、逾期借款本金966.40元、逾期利息335.09元、逾期罚息34.14元、逾期复利12.68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21的正常借款本金9859.49元、逾期借款本金832.71元、逾期利息468.78元、逾期罚息29.42元、逾期复利17.39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5的正常借款本金9310.24元、逾期借款本金1172.56元、逾期利息454.31元、逾期罚息41.45元、逾期复利17.09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6的正常借款本金9730.64元、逾期借款本金1096.73元、逾期利息470.95元、逾期罚息38.76元、逾期复利17.64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7的正常借款本金8036.89元、逾期借款本金859.67元、逾期利息387.58元、逾期罚息30.37元、逾期复利14.49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9的正常借款本金7865.17元、逾期借款本金761.90元、逾期利息376.90元、逾期罚息26.92元、逾期复利14.05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1的正常借款本金19716.61元、逾期借款本金1489.53元、逾期利息318.09元、逾期罚息23.24元、逾期复利4.96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7的正常借款本金8482.40元、逾期借款本金1735.13元、逾期利息434.02元、逾期罚息61.31元、逾期复利16.72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8的正常借款本金4241.32元、逾期借款本金867.55元、逾期利息217.01元、逾期罚息30.66元、逾期复利8.36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2的正常借款本金5108.87元、逾期借款本金829.65元、逾期利息254.91元、逾期罚息29.31元、逾期复利9.71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6的正常借款本金11830.04元、逾期借款本金2641.71元、逾期利息612.00元、逾期罚息93.35元、逾期复利23.70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4的正常借款本金7126.10元、逾期借款本金952.12元、逾期利息349.37元、逾期罚息33.64元、逾期复利13.17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09的正常借款本金8482.40元、逾期借款本金1735.13元、逾期利息434.02元、逾期罚息61.31元、逾期复利16.72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18的正常借款本金7592.02元、逾期借款本金772.17元、逾期利息364.92元、逾期罚息27.29元、逾期复利13.63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20的正常借款本金13967.63元、逾期借款本金1179.66元、逾期利息664.11元、逾期罚息41.68元、逾期复利24.65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22的正常借款本金8451.04元、逾期借款本金683.66元、逾期利息400.90元、逾期罚息24.15元、逾期复利14.85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23的正常借款本金10418.75元、逾期借款本金808.28元、逾期利息493.21元、逾期罚息28.57元、逾期复利18.25元;被告卢小泽、张素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17360025的正常借款本金10961.61元、逾期借款本金784.56元、逾期利息516.93元、逾期罚息27.72元、逾期复利19.10元;上述款项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127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05149001736)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5%/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95%/月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3元,由被告卢小泽、张素玲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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