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 点击数:461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锐桂: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书与被告林锐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原告刘金书借款2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判决驳回原告刘金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