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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点击数:4396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蔡镇生、柯佩芬: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天与被告蔡镇生、柯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刘英天借款12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8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