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 点击数:437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明金: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林明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明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37263.75元、利息6597.68元、2017年前的滞纳金16505.57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4日止;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林明金所有的粤U98217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