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 点击数:452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巧芳、王振川: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金亮、林巧芳、王振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巧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000元及应计利息(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28日止按月利率7.5‰计,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振川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