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炎炎:
本院审理原告许岳浩诉被告陈炎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