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2日 | 点击数:438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林丰: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林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林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损失22140.30元(自199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利息为22140.30元,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4.7‰另计);本案受理费528元,由被告陈林丰负担,被告陈林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