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shenjian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 点击数:446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裕发: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钊与被告王裕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裕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刘世钊货款41610元;二、驳回原告刘世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原告刘世钊负担520元,被告王裕发负担913元。被告王裕发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