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 点击数:441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荣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江荣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荣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5430.14元、利息12538.7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642.80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26日止,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上一期账单日欠款数作为本金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