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 点击数:47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卢溪元:
本院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秋元、卢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秋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1500元;二、被告卢秋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1500元自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10月29日的利息共计24224.9元,以及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6元,由被告卢秋元负担。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免预交,被告卢秋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