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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zheng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点击数:454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刘少群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安环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环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刘少群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及加处罚款,即每日按罚款数额3%计(自2017425日至履行之日完结,最高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 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