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3日 | 点击数:454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少群: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安环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安环罚[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刘少群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及加处罚款,即每日按罚款数额3%计(自2017年4月25日至履行之日完结,最高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 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