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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9日 点击数:442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蔡奕煌:

本院受理原告林勇军与被告蔡奕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奕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勇军借款40000元及该款相应利息(其中借款10000元利息自20151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30000元利息自20151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