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1日 | 点击数:449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邱萍: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被告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第二期到期借款47539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