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30日 | 点击数:4529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宜生、李少苑、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宜生、李少苑、潮州市龙湖立新玻璃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