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 点击数:454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志芒、舒彩娇: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陈志芒、舒彩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陈志芒、舒彩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64805.09元及借款应计利息(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9638.02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445120112089254992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陈志芒名下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新桥东路新德里1幢702房房产(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2009642号)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志芒、舒彩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17元、保全申请费2392元,由被告陈志芒、舒彩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