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 点击数:447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幼娟:
本院审理原告刘伟波诉被告余岳聪、余贵明、李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余贵明、李巧云、李幼娟应连带赔偿原告刘伟波12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余贵明、李巧云应赔偿原告刘伟波51972.9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李幼娟应赔偿原告刘伟波35981.98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刘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3元,由原告刘伟波负担106元,被告余贵明、李巧云负担2363元,被告李幼娟负担2024元。原告刘伟波负担的受理费106元已由其预交,被告余贵明、李巧云应将由其负担的受理费2363元、被告李幼娟应将由其负担的受理费20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