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shenjian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 点击数:457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燊、卢焕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余燊、卢焕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01的正常借款本金49129.68元、逾期借款本金11307.30元、利息1502.65元、罚息222.02元、复利28.99元;二、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02的正常借款本金9543.73元、逾期借款本金1193.09元、利息341.29元、罚息27.17元、复利8.23元;三、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06的正常借款本金7366.71元、逾期借款本金663.61元、利息257.75元、罚息15.12元、复利6.15元;四、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07的正常借款本金9436.70元、逾期借款本金816.06元、利息329.43元、罚息18.59元、复利7.84元;五、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08的正常借款本金9281.95元、逾期借款本金771.48元、利息323.34元、罚息17.57元、复利7.69元;六、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09的正常借款本金8923.50元、逾期借款本金713.61元、利息310.23元、罚息16.25元、复利7.35元;七、被告余燊、卢焕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09410010的正常借款本金9617.62元、逾期借款本金740.8元、利息333.74元、罚息16.88元、复利7.9元;八、上述款项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4月14日,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504241034)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1%/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43%/月计。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被告余燊、卢焕娜负担。被告余燊、卢焕娜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