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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粤51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周小燕)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8日 点击数:4704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周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闻惠新、周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闻惠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嘉华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53566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65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嘉华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3元,由被告闻惠新负担。被告闻惠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二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