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9日 | 点击数:493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楚楷:
本院审理原告林勇生诉被告卢楚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卢楚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勇生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林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卢楚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