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映平、张玩娇:
本院受理原告丁连灿诉被告蔡映平、张玩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