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9日 | 点击数:454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思泳: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思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