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2日 | 点击数:46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嘉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家家好食品有限公司、郭旭升、广东嘉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家家好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950000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714424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编号10020169910621169号)中的约定另计];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东嘉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陇一、郭陇二、郭陇三等村“沟股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国用(2014)第特2397号]的处置所得在最高本金余额16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郭旭升、陈银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家家好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787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家家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