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2日 | 点击数:479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秋雄、佘秋丽:
本院受理原告章国贤与被告陈秋雄、佘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秋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章国贤货款4480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章国贤对被告佘秋丽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