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4日 点击数:4643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陈奇煌、蔡兰洪: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奇煌、蔡兰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9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