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 点击数:452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建伟:
本院审理原告李彩春诉被告吴建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吴建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彩春加工款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吴建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