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8日 | 点击数:441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静芬、沈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妙辉与被告翁静芬、沈国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静芬、沈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邱妙辉加工款153807.7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3376元,由被告翁静芬、沈国华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