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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点击数:18676
 

    

郑锦源、王淑贤:

本院审理原告许少良诉被告郑锦源、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锦源、王淑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少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5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币520元,应由被告郑锦源、王淑贤负担。三、驳回原告许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郑锦源、王淑贤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许少良垫付,被告郑锦源、王淑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还原告许少良。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