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5日 | 点击数:436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曼丹: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5年11月7日起解除,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你购房款308776.02元和驳回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三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