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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点击数:1792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2015)潮湘民一初字第148

郑锦源、王淑贤:

本院受理原告谢嘉龙诉被告郑锦源、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锦源、王淑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谢嘉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212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