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 点击数:462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学挺: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生诉被告李学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学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晓生借款178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晓生负担17元,被告李学挺负担133元,被告李学挺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三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