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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点击数:4726




        



张俊通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张俊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俊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透支本金62990.77元、利息6888.22元、手续费415.8元、20161231日前滞纳金510.75元(应计利息计至201776日止,自20177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实际结欠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6元,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张俊通负担1578元。原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张俊通应负担的受理费157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