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 点击数:1768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培欣、谢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琴诉被告肖培欣、谢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的2015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