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湘桥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简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4日 点击数:12975




湘桥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简报



(第一期)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编               2018416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公众行为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我院将针对当前扫黑除恶新动向,适时发布惩治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裁判案例,传递法治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湘桥建设。





【案例一】郑某航寻衅滋事案



2016427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航伙同同案人刘某、刘某洪、刘某辉(均已判刑)及丁某林、丁某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潮州市区某酒吧喝酒。期间,刘某发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王某煜在场,遂让人帮忙看紧王某煜等人,后纠集同案人丁某任(已判刑)等人前来帮忙殴打报复王某煜。郑某航与其他同案人在酒吧外汇合,并持刀具对王某煜进行砍打,致王某煜轻伤。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航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郑某航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吴某锋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吴某锋,于20151130日凌晨,驾驶一辆小汽车在潮州市区西新路横巷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陈某、陈某财发生纠纷,遂驾车碰撞陈某的三轮车后离开现场,并纠集同案人阿龙(身份不明,在逃)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锄头柄驾车返回上述巷口,由阿龙等人下车持锄头柄追打被害人邱某贤、陈某、陈某财,陈某、陈某财见状逃开,邱某贤被殴打,致其双手受伤。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锋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吴某锋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李某、林某灿、黄某韬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李某,于2017720日凌晨,见与其朋友有经济往来的被害人洪某在潮州市区南较路与春福街交界某烤吧时,遂纠集被告人黄某韬、林某灿,携带作案工具木棍、锄头柄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上述烤吧附近,由林某灿、黄某韬下车持木棍、锄头柄殴打洪某,致洪某轻伤。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灿、黄某韬,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林某灿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黄某韬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四】傅某红、傅某、林某龙、唐某东、李某元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傅某红、傅某、林某龙、唐某东、李某元,与同案人唐某金(另案处理),自201611月份开始,在潮州市区某花园小区一住宅,通过开设赌博网站方式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傅某红负责租用某赌博网站并管理该网站。傅某、林某龙、唐某东、李某元及唐某金负责使用网络软件QQQQ群发送赌博信息,吸引参赌人员谢阿珠、胡某锋、沈某兴等人到该网站上注册充值参与赌博。至2017322日,该网站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83070元。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红、傅某、林某龙、唐某东、李某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傅某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林某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唐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李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