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 点击数:1789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许映文:
本院受理原告戴丽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戴丽娇与被告许映文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