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4日 | 点击数:503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浩元: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凯美达瓷艺厂诉被告苏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浩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凯美达瓷艺厂货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苏浩元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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