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 点击数:1763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郑锦源、王淑贤:
本院受理原告谢嘉龙诉被告郑锦源、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谢嘉龙就(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48号判决不予认定郑锦源向谢嘉龙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并依法判决支持谢嘉龙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