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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点击数:17520
 

        

谢梓锦

本院审理原告李楚鹏诉被告谢梓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梓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楚鹏货款人民币66805元及利息(自20151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