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 点击数:503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丽娟:
本院审理原告叶锦亮诉被告郑维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30天)、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于2018年7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