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 点击数:17560 |
公 告
蔡俊忠、龚菊红:
本院审理原告陈孝忠诉被告蔡俊忠、龚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俊忠、龚菊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孝忠货款人民币16276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